(三)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高中跨县
(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四)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五)严禁普通高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六)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七)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应当为更多青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服务,不得容留本校往届生复读,更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其他学校往届生到校复读。
(八)严禁强迫学生更改报名志愿或强迫学生分流。普通初中应当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为学生发放毕业证、准考证、提供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取措施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分流学生应当遵从学生的意愿,严禁学校强行分流学科学业成绩落后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中招报名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
三、加大对招生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并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可分别对学校、对学校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相关学生不予注册学籍考籍、撤销规范化学校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等。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评优达标资格,已被认定为规范化学校的,撤消其称号。被撤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二)、(三)、(五)条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