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10号)
各市教育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明显改善。但是,仍有部分普通高中存在未经许可异地招生、乱发招生广告、擅自提前招生,或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学生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初中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个别地方甚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通知》、《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6]5号)及我厅其他关于中考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各单位及所属普通高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各个工作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纪律。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今后,各市要按照鲁教职字[2006]5号文件要求,于4月30日前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我厅发展规划处,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文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坚决制止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一)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二)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普通高中招生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因自主招生需提前的,招生方案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