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教基字[2007]20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学校:
现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通知》要求,进一步强调落实好我市高中招生有关纪律规定,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扰乱高中招生秩序的一切违规违纪行为。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举报投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二、各初中学校要制定相应措施,明确有关招生纪律和规定,教育和管好自己的老师,做到不代发招生宣传材料,不接待高中学校招生咨询,不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不接受招生学校宴请或利诱,不强迫或动员学生分流。
三、各高中学校要树立规则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招生纪律和规定,克己自律,平等竞争,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做到不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超计划招生、不违背招生程序录取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超过规定班额进行编班。
四、认真研究并做好往届生复读工作。在认真执行“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规定的前提下,各区县要对本区域内的民办教育资源进行认真的排查分析,指导并支持具备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保障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起往届生复读的学习任务,并针对往届生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强化教学视导,确保往届生的复读质量,为学生的选择服务,为社会的需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