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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8、休渔渔船要做好防火、防盗、防台、抗台和防碰撞等安全工作。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9、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生产作业和处置渔获物,并自觉接受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实行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一项有效措施。今年我市沿海涉及伏休管理的有4县2市1区,28个乡镇,212个渔村,全市应休渔船1595艘,休渔直接影响8万渔区群众生产与生活。伏季休渔关系到渔区的安定和稳定,沿海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消除麻痹和松懈思想,结合本地伏季休渔渔船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一是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由政府牵头,渔业、公安(边防)、工商、台办、海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和沿海各乡镇政府参加的伏休监管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休监管工作的领导;二是沿海各县(市)区渔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责,互相协调的伏休监管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优势,加强海上执法以及港口安全监管的力度;三是要层层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生产单位之间要签订伏休工作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到人,责任到船,确保各项休渔工作落到实处;四是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防范和处置伏季休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五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伏季休渔有关规定,把宣传工作贯穿休渔全过程。
  四、加强海陆监管,严查违规生产
  1、继续实行以证管船制度。伏休前,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要将应休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缴集中管理,实现以证制船、以证管船,杜绝出现群体性违规行为。
  2、严格实行休渔渔船动态管理。伏休前,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应休渔船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制作出详细的示意图,并予以公布。建立伏休渔船船主和船长联系档案,健全港口渔船动态管理制度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对伏休渔船实施跟踪管理。
  3、加强对渔需物资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有关县(市)区级政府要组织渔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油库、冷库、鱼货交易场所和水产品流通环节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在休渔期间非法销售捕捞渔获物,违法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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