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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7]81号)


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好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持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伏季休渔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伏季休渔的海域、时间和作业
  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
  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作业。
  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帆张网作业。
  二、今年伏季休渔的目标与要求
  1、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入库、证集中、人上岸”,实现全面休渔的目标。
  2、休渔渔船应在休渔开始前回渔船所在地休渔。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确有必要在异地休渔的,必须经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接受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督检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异地港口停泊伏休,须经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跨县(市)区异地停泊伏休的,须经渔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因修船需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必须由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具证明,并向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并接受其检查监督。因避台风需要离港或转移停泊点的,可先避风,同时向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渔船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锚泊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情况,台风结束后渔船应及时返港。
  3、休渔对象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集中存放。
  4、所有渔业船舶在伏休期间不得携带休渔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予以处罚。
  5、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6、拖网、张网作业渔船不得更改从事其他类型作业生产。非休渔作业类型渔船不得进入休渔海域变相从事拖网、帆张网、张网、桁杆拖虾等作业。
  7、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伏休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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