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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推进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各地在建设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时,应降低建设成本,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让利于民。因此,各地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律由各地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价格。不得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地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以下费用一律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中: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两管三线”工程费用管理,确保其价格的合理性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两管三线”是指建设工程中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以下简称“两管三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小区内的“两管三线”的建设工程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建筑工程安装费用应进入工程建设的造价成本。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价格中不得再价外收取以任何名目出现的“两管三线”费用。

  2、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不得实行垄断安装,应由建设单位向社会招投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通过招标采购,安装工程造价应参照国家颁布定额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定额》计算,通过招标合理确定。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申报、备案制度以及价格统计报表制度,引导合理消费

  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加强其销售价格的管理。各地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制定指导价格的规定,对各市、州每年度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同时为了更好地引导广大群众的合理消费,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机制,各市、州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应完善适用住房价格统计制度。经济适用房年度统计报表(见附件),由各市、州物价、建设、国土、发改部门于次年的元月20日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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