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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和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各级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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