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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200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供电公司《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全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等4部门制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各级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要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流经我市的长江、青弋江沿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排污企业在2006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各级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对无望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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