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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2.引导企业成为科技研发投入主体。申请各类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达到其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不低于3%,其他工业企业应不低于1%。政府支持的有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对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

  3.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通过提供财政担保或奖励的形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各类担保机构在本市担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

  4.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市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市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开辟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四、认真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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