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税费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税费政策,加强建设用地税费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待国家、省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新标准制订后,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
七、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订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要根据最低价标准进行集体研究,严禁低价出让。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土地,对土地利用状况好的工业园区(集中区),要采取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给予鼓励,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农转用计划,优先办理农转用审报批手续。对土地利用状况不好的工业园区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试行)标准》进行整改。
八、抓好“流转”、“挂钩”试点的用地管理工作
要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成果,继续抓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总体规划,纳入土地用计划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之名擅自占用农用地,或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九、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