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把好供地关,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建设用地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严控增量”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 861 项目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项目供地,禁止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供地。
严把五个关口:一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二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三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四是新建项目占用耕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农转用手续,同时严格执行《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坚持“先补后占”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五是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用地调控
在严格执行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芜湖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继续禁止向别墅、高尔夫球场项目供地;采取切实措施,限制低密度、大户型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监管,对新增开发用地,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抓紧工程建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尽快转化为市场有效供应。对闲置的存量土地,要加大清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对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或2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必须落实“两公告、一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市政府〔2004〕33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做好被失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