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芜政〔2006〕89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
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
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
国务院《通知》精神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
《通知》,深刻领会
《通知》精神,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大政方针上来。同时要加强宣传,把
《通知》精神深入贯彻到全社会。
二、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纳入县(区)政府年终综合考核目标体系;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目标任务,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按照
《通知》精神,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负总责,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