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且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获得芜湖市著名商标认定、且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在 1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2万元。
缴纳税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者不予物质奖励。对同一件商标的重复认定按最高标准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六条 物质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奖金来源由市财政负担。
第七条 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对非物质奖励部分无需申请,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表彰。
第八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免费索取)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和地税局的完税凭证);
(六)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5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网站和芜湖日报公示1周。对无异议的奖励申请市政府在1周内批准并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奖励申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对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物质奖励。
第十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