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6〕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市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芜湖市市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内拥有股份(投资)。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市区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著名商标是指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芜湖市著名商标是指经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第四条 本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芜湖市著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物质奖励是指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且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0万元;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