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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未悬挂号牌或悬挂伪造、变造号牌的;

  (二) 使用其他车辆或已注销、报废车辆号牌的;

  (三) 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四) 未按规定进行审验和安全技术检测的;

  (五) 买卖、驾驶拼装或已被注销、强制报废摩托车的;

  (六) 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

  (二)未携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的;

  (三)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五)穿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六)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 从事载客营运的;

  (八)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摩托车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搭载乘员;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十八条 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二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十九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二十条 摩托车应当在慢速机动车道行驶。

  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三轮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二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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