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规范摩托车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登记和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摩托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摩托车登记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