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芜政〔2004〕33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待遇;也可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医疗保障、工伤保障、生育保障待遇
符合市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参加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待遇。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享受居住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 交通事故抚恤待遇
由区级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执行城市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比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扣除已发放的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与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差额部分,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计划生育政策
(一)除执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外,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之日起,3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二)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的,维持不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住房相关政策
(一)在区划调整前农村居民经批准自建住房或集体集中建房,缺少“一书两证”,没有产权证的,由镇、区政府审核后统一申报,经市规划局、国土局批准,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划转后按
城市规划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