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签约参保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签约参保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 2006年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签约参保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签约参保工作,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与其招用的非在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 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的1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