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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市物价局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皖价房〔2005〕15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7 号)规定,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成本、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和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同时,积极做好全市商品房价格的市场调研和房地产价格监测服务工作,适时发布住房价格信息。
  (六)市监察局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加强效能监察,为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严格落实提供纪律保证。
  (七)市财政局、地税局应当充分运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调控力度。
  (八)市国土局应当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监管,对新增开发用地,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抓紧工程建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尽快转化为市场有效供应。对闲置的存量土地,要加大清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对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或 2 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九)市人行和市银监局应当对商业银行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的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防止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等现象发生。
  (十)市统计局应当加强相关社会经济数据的统计分析,要配合其他部门定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和居民住房需求调研,准确及时地反映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宏观社会经济背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情况通报、协调会,处理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加强部门协调。市房地产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协调,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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