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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税收、信贷、土地调节功能,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1.执行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个人转让住房,产权转让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有效凭证,以其房屋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产权转让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有效凭证,难以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对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空置 3 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3.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4.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住房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5.加快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管,对所有开发项目逐个排查,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 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依法强化城市拆迁管理,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严格执行《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0号),对住宅房拆迁总量实行年度控制,原则上控制在全年开发量的 50%以内,对无计划、超计划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拆迁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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