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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府办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市府办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芜政办〔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现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为解决好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尽快完成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按照统筹规划、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资源。
  1.规划建设公交综合停车保养场,满足公交车辆停放和综合保养的要求。
  2.在客流集散地区(铁路和公路站点、港口码头、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及公交主干线网的结合点等地点,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使之成为公交线路辐射中心,以方便乘客的换乘。
  3.在居住小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开发区等客流聚集区,规划设立公交首末站;新建的居住小区应根据其规模,确定配套建设公交设施。
  4.结合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科学地规划公交线路,并对不同等级的线路规定相应的首末班时间与车次间隔,形成等级分明、布局合理的公交线路网络。
  5.在公交线路沿线,按就近和安全、方便乘车原则,设立公交站点。
  城市公交专项规划按城市中心区、副中心区、中心镇梯次辐射,规划公交的主干线、次干线和支线,形成以中心区为中心,以综合停(调)车场和枢纽站为点,以主干线、次干线和支线为连接的线路布局。
  二、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1.根据公交专项规划,在新建居住区、工业开发区、大型公共设施、市场等工程项目时,将公交交通场站作为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城市道路新建和改造时,应同步建设公交站台、站棚等设施,主要交通干道应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和改造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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