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社会性原则:打造国际国内认知昆明、关注昆明、喜爱昆明、支持昆明、建设昆明的平台与窗口。
参与性原则:形成政府倡导、公众参与、社会推动的整体合力,成为公众自我教育、自觉保护的纽带。
持久性原则:按照阶段目标制定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持续推进,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完善,使各种行动遍及城乡,经常性活动深入各行各业。
实效性原则: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努力做到有声势、有规模、有措施、有检查,实现一年一变样,三年变新样。
四、主要内容
(一)环境法治行动
1.加快推进环境法制建设。完善、修订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环境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把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与经常性的监管结合起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
2.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评优树先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3.严格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类对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坚持科学决策,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和破坏生态行为,坚决防止发达地区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已经关闭的企业向我市转移。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环保前置审批与监管,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没有经过环保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用地,规划部门不得提供规划用地许可,建设部门不得提供建筑施工许可,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建设过程环保监察与监理,加强建成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已建项目经限期治理和改造仍不达标的一律关闭。
4.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收费改革,尚未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各县(市)区要限期开征。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和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