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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环发[2006]51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制订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环保局2004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监测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几年来,各级环保局和环境监测、监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重点污染源环境管理日益加强。为进一步推进各地对环境保护的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现就规范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再次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档案,掌握重点污染源情况,分析重点污染源变化是环保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支撑。当前,环保工作面临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峰期,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辖区内排污大户和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等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污控部门要提出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名单、要求项目,明确重点监控对象,制定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要加强人员配备,严格执法检查;必须保证工作经费,按照要求开展监测和污染形势分析研究,确保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重点污染源的监测监管

  1、监测频次和技术要求

  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监督性监测(每个季度至少一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可增加监测频次,包括企业的排污申报或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申报。

  对排污企业具体的监测项目、方法、采样频次按国家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2、加强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运用

  各地每季(年)度监测工作结束后,要认真研究重点污染源污染状况,分析污染原因,提出有效加强环境管理的意见、措施,编制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应于次月的10日前报当地环保局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站对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要进行收集整理、结果分析,形成综述报告,于次月的3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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