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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2006年度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2006年度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6]1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省政府已把依法全面划定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纳入2006年度重点督办事项。为落实和完成好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督办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川府督办[2006]4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和清理,建立完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档案资料。

  二、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落实划定工作。划定的审批权限是省政府及其委托的市、州政府,县级政府无权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加强对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控和保护,加大对保护区原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力度,发现水质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有关活动,要依法取缔。

  四、对未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划定时间表,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各地要分别于4、7、10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情况和依据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环保局城市处。从10月5日起每15天报送一次完成情况和依据。

  各市、州环保局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计划。负责人(联系人)名单与工作计划一并于2月底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环保局城市处。

  附表:1、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截止2005年10月)(略)
  2、四川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保护区进展情况统计表(略)

  联 系 人:高家根

  联系电话:0288614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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