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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发[2006]45号)


各市(州)环保局、经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全面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精神,巩固和扩大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整治成果,力争早日实现还“三江清水”目标,切实改善我省的环境质量,为建“生态四川”奠定坚实基础,省政府决定2006年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制定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函[2006]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地奥集团成都药业有限公司等139家企业进行限期治理(见附件1),并将整治工作列入省政府2006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重点督办考核。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还“三江清水”目标的实现。全省环保、经委系统,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通知》精神,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领导,严格监管,保证治理目标能顺利实现。

  二、明确责任。省政府已将今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列入了省委、省政府2006年度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省政府2006年度实事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作为省重点挂牌督察的企业,首先是市(州)、县(区)的重点督察企业。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对未纳入省政府限期治理的超标排污企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并结合实际确定一批市、县级重点挂牌督察企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要建立和落实整治目标责任制度,各地应明确政府责任人和环保、经济等职能部门责任人,以及企业责任人等,并将责任人与联系人名单(附件2)于2006年4月25日前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经委备案。其中,省挂牌督察的25家重点企业的相关名单报省环保局和省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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