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心村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3年。
第二章 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在中心村建设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村建设规划成果,由县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并修改调整后的最终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中心村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按规定向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村屯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 中心村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中心村内的建设进行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中心村建设和整治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中心村的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确定道路系统和绿地系统;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仓储建筑、其它建筑进行具体布置;配置各项基础设施;落实环境卫生改造和人居环境治理措施;制定村容村貌整治引导方案并落实具体操作措施;制定防灾规划,防止山洪、泥石流等对村庄的危害。
第十六条 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调查收集的规划所需相关资料,分析评价现状村庄建设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具体问题。
2、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作行政区内村屯调整规划(村域规划)。
3、确定中心村的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居民宅基地不大于350㎡/户,规划人均用地指标不准大于现状用地指标及需满足《村镇规划标准》中相关要求。
4、确定道路的网络形式、道路等级、红线宽度及断面形式;确定道路交叉点的标高,保证地面排水顺利。提出道路断面结构形式、路面的铺装形式和主要道路的路灯布置的引导性设计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