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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黑建村[2007]11号)


各市(地)、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用以规范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中心村规划质量和水平。请各地在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中心村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中心村建设规划是政府调控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文化,保护人文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第六条 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业队伍设计、部门合作、村民参与、科学决策,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民主协商,不强迫命令;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第七条 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承担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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