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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


  (四)加强报告

  各市(州)要加强报告,对重点污染源的巡查、监测以及生产、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异常情况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包括采取的措施、效果等。如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应按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突法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

  (五)加强管理

  各市(州)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强对工业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纳入省政府2006年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加强督促,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二是对未纳入省政府限期治理但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总量超限的企业,要纳入当地政府限期治理;三是对巡查和其他检查中发现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止运行、偷排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四是要加强对已达标企业尤其是2003年以来限期治理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反弹和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一经发现,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查处。

  三、加强应急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各市(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以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提高应急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应急预案,熟悉和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三是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质保障。

  (三)提高企业应急能力

  要加强企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和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补充完善应急措施和手段,对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措施不到位的,必须限期完善和补充,全面提高企业的应急能力。有条件的,要开展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演习,丰富和积累实战经验。

  四、严肃纪律,依法行政

  环境安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市(州)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法排污的单位和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瞒报迟报的环境执法人员,将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189号令),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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