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信息管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防办《
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信息掌握、整理、核实、上报工作的质量和时效性。规范信息发布,各级防指(办)要确定1名新闻发言人,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要坚持准确及时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各市、县(市、区)应将发布的内容报上级防指。每次洪、涝、台、旱灾后和汛期结束后,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各市及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和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及时报省防指。
(十八)加强各级防指(办)能力建设。按照机构健全、管理有序、运转高效、程序规范的要求,加强各级防指(办)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完善装备,提高洪涝台旱灾的应急处置能力。经省编委批准,省防指办已转为行政机构,实现了机构性质与防汛防台抗旱行政职能相一致。尚未理顺关系的市、县(市、区)防指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的理解、支持,依法确定防指办的机构性质、级别和编制,使之与所履行的职责相适应。加强防汛防台抗旱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各级防指办工作人员素质。严格实行汛期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防指办电话、传真必须有人值守。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雨水情,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洪涝台灾情和险情。省防指办要开展市、县(市、区)防指办能力建设调研,研究制定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评价指标。
六、着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九)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防指要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制度,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办,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度汛。省防指将研究建立持证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防汛防台抗旱检查专家库,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推进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十)规范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要加强对各类水库、重要堤防、重要海塘、重要水闸、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安全、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物资准备、预案修编、防汛指挥及水雨情测报系统等的监督检查。防指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各类在建工程和涉水涉河项目的安全度汛进行专项检查。汛前,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防指制定的《浙江省防汛检查工作要求(试行)》(浙防汛〔2001〕17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防汛大检查。2月底前,各业主、水管单位、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要完成自查;3月10日前,各县(市、区)防指要完成普查;3月20日前,各市防指和省防指成员单位要完成重点检查和抽查,并于3月25日前将检查报告报省防指。省防指自3月中旬开始对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并在5月份和台汛前组织水库安全度汛明查暗访和防台专项检查。汛期,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工作,特别是在台风、暴雨、洪水影响期间和前后,要加密检查;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