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与管理。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交通规划建设的监督与指导,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防洪防台要求,严格地下隧道、地下立交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和车库等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规范,加强排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电力、通信、建设等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研究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的防洪、防风设计标准,通过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和加固改造等措施,增强抵御强台风、大洪水能力。加强对广告牌等高空设施的统一管理,提高高空设施的抗风能力。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农房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管,研究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组织指导农房建设;继续开展农房普查,对农房进行安全鉴定,宣传农房抗灾常识。发展与改革、财政、保险、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和渔业互保工作。
五、着力加强日常基础工作,夯实防汛防台抗旱基础
(十四)完善防汛防台抗旱法规制度。《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已经省人大一审通过,即将正式颁布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此为契机,推进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要针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十五)加强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有防汛防台任务的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设立防汛防台工作组。创新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模式,鼓励和扶持成立民间防汛防台抗旱组织。加强调研,推进基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
(十六)加强形势分析会商和研究。各级防指要及时组织水利、气象、海洋等有关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防汛防台抗旱形势分析会商。在汛前,省防指(办)要组织有关市、县(市、区)重点研究分析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瓯江等重要流域的防汛形势,落实重点流域和重点工程的度汛措施,做好防御流域性大洪水的准备。在汛期,各级防指(办)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根据气象预报和汛情、旱情变化,及时组织开展洪水、台风、干旱等分析会商,提出防御对策。按照防御超强台风的战略对策要求,在钱塘江二线海塘(备塘)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浙东沿海二线海塘的现状调查,提出配套完善措施。加强全省抗旱能力分析研究,提出抗旱的对策措施。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船舶在港内避风的顶风能力研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电力、交通、通信、市政等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防洪防台能力研究,提高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