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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环发[2006]7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针对当前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个必须”

  (一)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必须按时上报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必须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五)必须立即开展事故调查;

  (六)必须按国家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七)必须迅速切断污染源;

  (八)必须按规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九)必须边处置边报告事故情况;

  (十)必须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不放过”

  (一)不放过任何一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

  (二)不放过任何一个工业园区的检查;

  (三)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建设项目;

  (四)不放过任何一个超标排污企业;

  (五)不放过任何一个经限期治理不达标仍继续生产的企业;

  (六)不放过任何一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取缔关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七)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按规定规整排污口和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

  (八)不放过任何一个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

  (九)不放过任何一个拒绝检查或屡查屡犯的企业;

  (十)不放过任何一个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土政策”的行为。

  三、“十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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