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环发[2006]72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针对当前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个必须”
(一)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必须按时上报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必须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五)必须立即开展事故调查;
(六)必须按国家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七)必须迅速切断污染源;
(八)必须按规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九)必须边处置边报告事故情况;
(十)必须及时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不放过”
(一)不放过任何一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
(二)不放过任何一个工业园区的检查;
(三)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建设项目;
(四)不放过任何一个超标排污企业;
(五)不放过任何一个经限期治理不达标仍继续生产的企业;
(六)不放过任何一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应取缔关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七)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按规定规整排污口和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
(八)不放过任何一个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
(九)不放过任何一个拒绝检查或屡查屡犯的企业;
(十)不放过任何一个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土政策”的行为。
三、“十个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