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实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障金)统一管理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对保障建筑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出现了一些减免、欠交或拖欠问题,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为尽快纠正和遏制上述问题,确保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收缴和妥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的紧迫感。实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一收缴,是加快建筑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统筹的重要补充,也是政府部门集中收取用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的唯一资金来源,关系着全市建筑工人的社会养老保障和建筑行业的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力度。今后,各县(市、区)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和资金来源,均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机构缴纳养老保障金。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或以减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综合手段,确保养老保障金的收缴。凡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金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未办理施工许可逃缴养老保障金的项目,应依法责令停工,追缴养老保障金。对经追缴催告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未缴清养老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手续。
各级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专用发票收缴养老保障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凡不使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专用收款票据”征收的,建设单位应予拒付。同时,要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及时拨付补贴到建筑企业或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狠抓政策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为构建和谐德州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