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农药协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药生产企业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全省农药企业的运行情况,按时保质地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度我省农药企业生产报表的填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填报范围
本地区所有已经国家核准并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包括原药生产企业、加工/复配企业、分装企业、卫生用药生产企业,均需按照要求进行填报。
二、填报要求
1、各农药生产企业要全面、准确、及时填写《农药生产年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在2006年度中,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如生产地址搬迁、注册资本调整、法人代表变更等,均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变更前后的信息。
2、产品产量和能力要按照原药、乳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等不同类别详细划分填写。其中,原药要求按照产品名称分类折百后填报,不得按如磺酰脲类、拟除虫菊酯类等大类填报;制剂品种可按实际产量和吨位填报。
3、已经国家核准但尚未生产的企业,可只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一栏,并在“注明”栏中注明国家核准公告文号以及“未领证生产”。
“农药生产年报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也可登录江苏省经贸委网站(http://www.jsetc.gov.cn)进行下载。表格中“产品产量和能力”不够的可自行加栏。
4、各市在企业填报的基础上进行地区汇总,并填报“各地区农药生产情况汇总表(一)”和“各地区农药生产情况汇总表(二)”(详见附件二)。
三、填报时间
请各农药生产企业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报表(三份原件、A4版式,一份电子版、Word版本)报送至各市经贸委(经委)。各市汇总后,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农药生产年报表》和《各地区农药生产情况汇总表》分别以文本和邮件的形式报送我委经济运行处、省农药协会。
联系人:
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柯 瑶,电话:025-8339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