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当年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有关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或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方式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按《韶关市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01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韶府[2001]88号)执行。
(三)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障体系。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凡开展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的,其军龄应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生活确实有困难,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开发和使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五)落实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助学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接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