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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调整扩大促进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通报本地和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大力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十四)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根据本地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在原有资金安排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地设施,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经费。财政、劳动保障、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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