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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十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活动。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其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和各种服务。整合规范劳动保障执行职能和机构,充实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二十八)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探索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各地可在所辖范围内,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试点。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九)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和促就业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跟踪服务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定期交换信息,通报再就业情况。

  (三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积极研究制定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具体办法。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同时重点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为这些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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