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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九)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工程。按照省组织实施的“创业富民工程”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引导劳动者通过创办小企业实现自我就业,并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力争每年培训5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重点推广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模式。

  (二十)加强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各类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当前的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鼓励他们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各类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的,按规定予以补贴。

  (二十一)落实培训对象的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对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省的规定办理。

  (二十二)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同时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平台和参加培训人员资料台帐。为用人单位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及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用工和就业服务。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三)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二十五)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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