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每人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八)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1、援助对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4050” 年龄条件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2、公益性岗位援助。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3、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办法按本规定第(六)条第2点执行。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推荐就业,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承诺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安置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