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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税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费、治安费等费用。

  2、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人员、其他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的操作办法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21号令)执行。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待省政府确定)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失业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贴息问题另行确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税收减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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