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韶府〔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就业总量
(一)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韶关的总体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努力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就业再就业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落实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强化实用型技能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以改善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为依托,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达到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的目的。“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5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必须围绕推进“三大战略”重点,做好“三篇文章”,抓好十项主要工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和自主增长能力,发挥比较优势,培育后发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经济的发展,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