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水电站业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水电站业主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水电站业主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严重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水电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原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不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