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水电站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水利部门是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小水电管理协会应当协调水电站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组织各水电站进行生产安全自查,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水电站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上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持证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电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进行扩大装机容量,或者对水工建筑物、引水方案、引水现状、机电设备有较大改变的水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改造设计文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技改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