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分动员自查、清理审核、建章立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自查阶段(2007年4月10日以前)
1.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和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2.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认真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清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二)清理审核阶段(2007年5月底以前)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认真、准确、规范地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报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4月2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汇总统计,对申请保留的项目进行初审;市联席会议对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6月至2007年12月)
1.市联席会议根据省厅际联席会议的审核意见,对全市取消和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2.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3.市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清理工作经验及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制定全市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下发各级、各部门执行。
八、监督检查
市联席会议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县(市)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要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以评比达标表彰为名的各种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以及挥霍公款等行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开展工作。对在清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拓宽监督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查处和曝光,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