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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7〕66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的颁布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法律体现,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大举措。《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条例》的实施将对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大作用。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将《条例》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追究事故责任、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和防止一般事故发生的有力武器,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条例》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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