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6]9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85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等几项通知要求,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须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为尽快落实国家脱硫电价政策,促进火电厂开展脱硫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现役火电机组已投运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现役统调燃煤机组脱硫工程进度
各市、州环保局应将本辖区内现役统调燃煤机组脱硫工程建设进度于2006年8月31日前上报省环保局,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对《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的项目的验收工作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176号)(见附件)的有关要求由省环保局组织。
三、对列入2006年省级限期治理企业名单中的脱硫项目验收也应按照环函[2005]176号要求由省环保局组织。
四、对已经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验收的小型脱硫项目,应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并出具报告,省级核准验收仍按照环函[2005]176号要求进行。
五、对已经验收合格的脱硫项目,我局将及时将验收结论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将验收报告报总局污控司备案。验收结果将作为总量控制指标考核的依据,未上报备案的项目按当年未完成处理。总局将对通过验收的脱硫项目进行抽查。
六、各地环保部门要对验收合格的脱硫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验收合格后不正常运行的脱硫施,要及时报告省环保局,我省将及时通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取消其脱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