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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芜湖市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芜政秘〔2007〕6号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委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监督法〉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现就学习贯彻《监督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自觉性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监督法》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增强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动性,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坚决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二、认真学习宣传《监督法》
  一要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行政机关中心学习组都要安排学习《监督法》,同时要安排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监督法》,把《监督法》作为“五五普法”和公务员初任学习、军转干部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学习《监督法》的过程中,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起来,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吃透法律条文,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监督法》的具体要求上来。要全面把握《监督法》的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理解实质内涵,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二要做好宣传工作。各行政机关都要结合实际,利用不同方式,广泛宣传《监督法》,及早安排,周密部署,并配合各新闻单位,开办专栏,为《监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督法》有充分了解,提高监督政府工作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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