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降低药品购销成本,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价格合理。
五、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措施
(一)切实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房屋和必需设备。要为社区卫生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房屋和设备购置经费。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设计方案和牵头验收建设项目时认真把关,确保预留足够的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设施(其中包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业务用房)。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要在充分考虑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成本、服务人口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补助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调整财政支持政策,保障在社区卫生服务品牌建设、网络化建设、全科医生培训等方面的必需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定额补助。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就诊的起付线。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逐步探索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市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会事业的优先领域,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政府组织协调有力、有关部门配合支持、政策措施及时到位”的发展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劳动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人事局、物价局、人口计生委、残联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县(市、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建立德州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区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好政府和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