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让办根据《统一规划协议》签订情况,编制《芜湖市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计划》(以下简称《出让计划》),以领导组文件的形式,下发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头落实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的各项前期工作,其中广告位的规划定点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市政设施占用的协调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公路两侧用地的协调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广告位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出让的组织和用地补偿工作由市市容局会同市国资办负责。户外广告位出让(用地、规划、补偿等)的前期手续,以市市容局的名义办理,所有前期费用在广告位出让收入中列支。
四、出让的程序
1.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市容局和市国资办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依照国有产权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时须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的期限为两年。
2.每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前,由出让办根据《出让计划》确定出让广告位数量、起始价、保证金、受让条件及公告期限和交易时间等事宜,报请领导组批准后由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编制出让公告,以市市容局和市国资办名义对外发布。
3.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公告、广告设施的设置规范和《统一规划协议》等相关材料,编制出让文件,接受意向受让人咨询,组织现场踏勘,办理意向受让人报名事宜。
4.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出让交易。交易成功后,由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市市容局、市国资办和受让方在《成交鉴证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5.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由市市容局主持,组织受让方与户外广告位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根据《统一规划协议》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报市国资办备案。
6.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市容局会同市国资办负责按照领导组确定的协议出让的原则和标准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受让方协议出让金额,由市市容局主持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协议报市国资办备案。
7.每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后,市容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成本清单”, 经市国资办核定后,在出让收入中列支。
五、出让后的管理与监督
1.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受让方凭《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协议》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窗口递交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申报材料,按照《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获批准前一律不准建设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