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研究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利率杠杆和其他优势,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导、以支持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体系。
(二)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符合《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本人和职工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的10倍(职工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职工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扩大公积金贷款的受益群体,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在所购房屋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控制购非普通住宅的贷款。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层高超过3米的住宅不发放公积金贷款;对市区新购买单价在3800元/平方米以上,或对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暂不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购房首付比例。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调整到40%,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或90(不含)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20%和30%。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职工自住住房被拆迁,依据拆迁协议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了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第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在全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转让原住房的前提下,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在按照
《条例》规定提取范围的基础上,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发生患重大疾病或意外死亡的、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住房公积金资金部分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资金的合理增值。
五、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一)严格执行
《条例》,加强行政执法。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
《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