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我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实际收入增长情况,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明确为900元至5500元。低于下限标准的,应按下限标准计算;高于上限标准的,应作为补充公积金计算。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确定为8%至15%,对没有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高于20%。
(三)设立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超出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职工实际收入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出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其超出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凭纳税凭证办理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纳税的,一律不得违规缴存。
三、加快推进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手段、各种方式,把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送到广大职工手中,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各县区、各部门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任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严格按
《条例》要求,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并落实有序推进的工作计划。对于财政供给的所有单位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建未建立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全部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规模以上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必须在今年内有50%、明年内全部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各类企业最迟在2009年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分类实施,抓住重点,逐步推进,力争在5年内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市范围覆盖,普及到城镇所有企业。